初次退休工龄表的解释
解释该证据:
1:该表是初次为我的退休工龄(25年5个月),显示缺少至少2年多的在学校工作的工作工龄.
2:工龄性质:2015年8月15日信访会上省人保厅代表俞韵处座讲话:回国以前工龄,即上面表中的工龄,我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实际在计算工龄性质上根本沒有考慮中。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工龄(25年5个月)已有満25年工龄,符合订立合同至退休的条件!
1969年4月-1973年8月:
由杭七中组织赴黑龙江兵团务工(兵团务工是属于国有单位工作),
连续工龄文件:《关于未办理招工手续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138号):“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见杭七中及黑龙江
兵团农埸证明)
《关于未办理招工手续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138号) |
“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1973年9月-1976年8月: 被招生赴浙大读书, 连续工龄文件: 《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7/19)(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第二条: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其(指国家职工)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 “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该表已有工龄25年5个月,符合“满25年工龄”,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光这点还不包括学校工作的工龄)。
4:回国工作工龄与出国前工龄可以连接:
①:《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②: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③:《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④: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⑤: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
5: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浙江省是在2014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我2007-12-8是60岁周岁生日,所有规定在这前后有基本分水岭,2008年1月正式获取养老费.
6:《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第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