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
2:在2005年我需要工龄证据的关键时刻,省科技厅人事处违反“档案法”,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
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之一,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抄录档案中的工龄!当我要利用及抄录档案中的工龄的期间,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
却转移我的个人档案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是极大的违法欺诈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给我的工龄证据
的条例:公民可以“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对我的社会保险,退休性质,待遇及收入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因当时我在庭审
期间中法庭正等待我的工龄及工作年限!2005-6-17关键时刻,在我多次请求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直接摘录我从档案中的工龄利用,可是他们就是不同意我直接摘录工龄利用给我,同时,他们却转递我档案到西湖区服务中心去了
(见以下“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证据),并且告诉西湖区服务中心不要为我从档案提供工龄证据):(以下是作为一份新材料新证据。)
3:用现金当社会保险费付给我,这是违法的!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那么根据哪个条款?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
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见“合计已满25年“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立法本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既然立了法则必须执行实施否则立什么法!"滿25年工龄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 违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与回国后工作合并计算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依法回国在学校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工龄可以连接,连接了工龄与其性质,但他们沒有!
①: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②: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③:《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④:合并计算工龄就算是连续工龄:《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合计已满25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工龄汇总:
证据源 |
目的 |
年限 |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
4年5个月 |
浙大教务处证明 |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
3年 |
省计算所证明 |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
15年3个月 |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
1年+1.5=2.5 |
二份工作协议 |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
2年2个月 |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
共27年4个月 |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
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有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违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①:《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②:《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7:违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意是有法必须执行,法律没有的行为不可以行动!请问上述的基本内容您做到了吗?上述的判决书的主要命题在与法律背道而驰,在法律面前说谎,对抗,影响了社会向心力!(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8: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的劳动报酬来确定!(这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编者按:【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9:违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认定合同无效后首先是改正: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必须依法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
A:《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D:责令限期改正就是要用人单位执行代扣代缴,但学校没有!(判决确有错误)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确认无效后劳动报酬应参照"同类岗位"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10:违背
"代扣代缴"原则: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其他分析:
见“A:初次退休工龄表的解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B:20年前回国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