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摘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05)杭民一终字第1 081号 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摘要)
一二审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p7行17,杭民一终字1081号p3倒2)中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有具体内容和判决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01〕23号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9/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
判决如下:一:浙江理工大学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2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
(问:
为什么 既然"按该单位办法办理",学校医失保要缴纳,养保是视同缴费年限,而又要"赔偿原告失业保险2千余元"与"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3千余元",依据什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 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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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一二审确认
“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依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㈠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当)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 |
结果:(
2005江民一初285号p7行17,杭民一终字1081号p3倒2) :
学校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
(问:支付原告“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