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_強制性条款支持保护老弱病残权益
真心实意地按法律政策优惠老年职工的中华优秀品质去哪里去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48: “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施这条款, 立法人长期来具体立了许多条款如下,其中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就是支持上述这一“注意”条款。这种为尊老扶弱政策性的民生法规应当由政府人保行政机构共同协助促成,比如从当事人档案中收集工龄!而不应当在庭审上争得面红而赤,而把真正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更不应该设置障碍!

注意: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纯的条件如下(别无其他内容):
滿25连续工龄条件:

      :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
      :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
      :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这款除了老职工(老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下面第2款)其他为保护弱病残的合法权益,单位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24)第35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0235号)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2:为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签订无期或至退体的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12条: 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其立法宗旨是出于其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然岂不是又将法律法规条款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变成会一句空话!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其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

     3:上述有内容:单位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还是签订无期或至退体的合同”,他们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实施这条款:《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48: “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在 对待老弱病残的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签订合同至退休,显然该条款是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不要违背立法意使其成会一句空话摆式!

     4:満25年工龄条款与固定工制度的一致性
这两
強制性条款都支持保护老弱病残
(老职工)权益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何谓固定工? 一般说来,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在1994年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此后招收录用的就是合同工,而非固定工。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见
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也可用以下规定:

1: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A:《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B: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C: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2:合并计算的即是连续工龄:
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符合: 

3: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 连续工龄满25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综上所述:

    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