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己经实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已经实行职工在企事业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新用人单位办法办理社会保险)
下框条款是: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应该属于“合理流动” |
国发[1984]185号:“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人员(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即“自行联系工作”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
【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 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谁都不能对“自行联系工作”进行其无端指责!】 |
应回原单位工作:《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 |
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 | |
|
|
“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
国办发〔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第一款:“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职工在企事业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参考)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
其他相关条款:
“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综上:“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回国后工作)“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浙江理工大学)的养老办法接续”,“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