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
   A: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B: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10:“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C: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D: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E: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12/23):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F:回原单位工作:《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
   G:双向选择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

   【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执行该原则的条件第一是回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

   H:“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综上:重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