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2002年医保等社会保险依法就应当登记)
|
1981年我已经享受全免医疗等三金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保险,也是自然而然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增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包”的社会保险登记,我在学校工作期间社保登记就应当完成 !以后的事根本不用涉及到社保性质的问题!但学校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除了改正外,给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8行: 原告要求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但事实是有成堆的规定与依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已经形成了法律链:【编者按:连正常的为职工申请医保等社险登记诉求这样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岂不怪事,如果2005年医保等社会保险依法登记正常的完成了,就会正常的在省医保中心征缴医保,也就没有后面有关登记性质等方面的问题了!】 |
以下四条款已经形成法律链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①与劳动者有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②与受聘人员有关:《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③与新增职工有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影响的(扰乱缴办社会保险次序!):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如果按时正常的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就不存在要求被再缴纳任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2:合并计算的即是连续工龄:
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符合:
3:《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 连续工龄满25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