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征缴原则:责令缴纳,改正,补缴或罚款(以下都包括有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法律对违背繳纳或办理社会保险规定是非常严厉的,不仅对欠缴的社会保险強制补缴,追加滞纳金或利息,而且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及数倍的罚款,己经形成了法律链,看2008年前的规定:
必须足额补缴:《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
。“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责令:《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考)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补缴:《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令:《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17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责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赞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下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参考)二○○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