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
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规定:自职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但就是有法不依! |
2002年初,本人回国,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浙江理工大学与本人签订二份相同内容的《聘任协议书》,本人被聘为副教授。在学校工作期间,我要求学校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我缴办医失保及依法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可是学校没有及时正常为我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办社会保险!直到我60岁生日2007年12月还没有办理! |
见“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②代扣代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但就是有法不依! |
判决书确认如下:“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下面是一二审判决书上引用的法律法规(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行17,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但就是有法不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 |
③工龄可前后合并!(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https://wenda.so.com/q/137871691906591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工作年限
百度百科_工龄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
凭下面笫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及笫二条款:“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我在学校期间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
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法律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但就是有法不依! |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④身份是干部身份:
法律规定: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回,国留学人员“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但就是有法不依! |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⑤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参照相近岗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但就是有法不依! |
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岗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⑥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但就是有法不依! |
“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即称国有企业):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⑦程序正义:
见“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或开除公职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02年学校就应当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⑧同岗位同酬:
法律规定: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但就是有法不依! |
见“遵循“同岗位同酬”待遇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⑨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法律规定: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但就是有法不依! |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
10“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50岁以上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法律规定: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但就是有法不依! |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
“无法可依”:
既然判决:浙江省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规定“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人民币6千余元”(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受聘人员个人,无法可依!违背“代扣代缴”原则,违法,即没有真正正常的做到有法必依!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原告不在一次性补赔偿范围: 查遍所有劳动法律,三金一次性补赔偿或付清对象包括: ①:农民合同工; ②:退休不足20年医保费; ③:退休不足15年养保费; ④:死亡; ⑤:出国定居; ⑥:自愿。显然原告不在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