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规定无论是“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还是“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都是属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对待;
B:我是“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工程师”,根据(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规定:
六、自费出国留学: |
我由浙江省政府批复
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进修;(见附)
美国佛州中部大学(UCF)由Michael Moshell教授写的进修证明信及其译文:
进修期间我为UCF大学对ExploreNet模拟系统用C++进行了开发,修改与扩充功能:
C:又根据(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规定,“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所以我“国内计算工龄”: |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七)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D:我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进修,从I-66表上可看出我赴美UCF大学模拟学院进修计算机图形,进修后我算是学以致用:用图形模拟的理论在美国LaserSight雷赛公司开发了激光医疗眼睛技术(编者按:这项工作在IT中称之为“软件检测师”),对人类的健康做出了贡献(使全世界几十万包括中国大陆患者得予福祉)!
这也算是学有所成吧!
E:回国人员工作后合并工龄算为连续计算规定:《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编者注:这里讲工龄,沒有讲工职!)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总結:
1:根据上述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九)第1条款与六、自费出国留学(五)条款:工程师“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我由省政府批件已作为自费公派出国留学)我在美国时算一年工龄; |
F: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
号)“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G:网上输入关键词:“這7種情況都算工齡”的内容:(关注第三条款):
关键词:“以下這7種情況都算工齡”(2018年)的内容: |
【编者按:什么是海归?海归,就是海“外归来学者”的简称,指在海外留学,然后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或直接回国就业的人,现在被称为“海归”】。 |
1、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
H: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法律法规规定回国工作可以按出国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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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个条款明显说明出国留学方面的“停薪留职”內容与其他 以前的“停薪留职”(比如年限)不一样,是一款特殊规定,指出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5年内都算连续工龄计算,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如下:】 |
解析与结论:
①:这条款是由国务院批准颁布(颁布日期:
1984/12/26,1992年我出国时是我出国学习的指导内容之一),
是特别(特殊)的法规条款
,其条件必须是:A:在职职工,B:自费留学,C:进修人员,适用我!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见“本案对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该条款很明显此自费出国的“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是具有独特内容的不同,其有公职保留到何时由单位(比如原先停薪留职年限是2年,而这里年限是由派出单位)决定: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此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批复处理文件;
③: 这项条款特别指出自费出国进修“5年以后回国”工作的处理行为:“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④:结论:这条款正是针对在职职工自费留学进修人员的明确规定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这恰好是我案子被支持的強硬的法规条款!
I:本案用过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身份及我的真正身份:
见“处理必须经过置前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①: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不符合事实: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过时了,自从《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已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原来的所谓“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名词。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③:“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社会人”究竟是哪部法律或哪部行政文件上的旧概念还是新定义?从互联网用关键词检索也查不到,是人格践踏?!!!).
④:“工人”身份?(留学回国到事业单位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本身就是专业技术干部身份!教授国家教育规划中的课目(二年中教授了八门课目),参加科研项目和参与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請,也参加了对应聘人员试讲课的考核考试评论,“科教兴国”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我的工作出国前与回国后有相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同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依照遵循“同类同岗位待遇”的原则,回国后我从事的是科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所有工作与企业工人毫不相干,怎么是“工人”身份?)
⑤:“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聘用制度,订立“聘用合同”):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编者按: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制职工”是聘用制度实施范围内,所以我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对象,与我需要订立的是“聘用合同”!】
正确地讲我是聘用制度下(或者是配套文件下的)的聘用(受聘)人员【见(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⑥:
见“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受聘)人员即“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的工龄都在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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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
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
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
(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
的 证 据,成 果 与 图 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上条款2008年1月1日前全有效.
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