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5中是 “一二审判决书上引举用的所有法律法规” (2005江民一初285号p7行17,杭民一终字1081号p3倒2)的具体条文, 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得不出判决的民事责任结果:学校补贴赔偿教师医失保约6千元,而养保一字未提。相反, 这些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成会原告提出的请求缴纳办理三金的充分依据,即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失)保和按单位养老办法办理, "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判决的民事责任结果根本有法不依, 违背法律规定的,所以, 一二审判决(一审判书p7倒3,二审判书p4行8) 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1)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 |
结论 :我的申诉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见辩论状书之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