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你可以发觉实在没有一条法律条款支持被告当事人!而且下面很多条款直接支持原告我,见下面的编者按!】 |
判决书的法律(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行17,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
依照《劳动法》第17,18,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三条、《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三条、《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2条、《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23条、第47条之规定判决:浙江理工大学赔偿保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人民币2912元,支付上诉人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期间医疗保险补贴(按灵活从业参保标准计算)3429元. |
【编者按:根据什么浙江省法规条款或根据什么国家法律条款
"支付上诉人医疗保险补贴3429元"?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群众团体、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编者按:实行养老保险的时间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编者按:为什么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法规不实施?法有授权必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