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法定原则政策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与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10):
18、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
|
1: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国务院第259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五条:单位应当“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4:《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