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法定原则政策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与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10):

       18、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戶相结合。
        23、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国务院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
    解答来源:《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与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10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2001/4/1):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二) 缴费工资的确定和管理:3: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四)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计算。用人单位或职工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或退休时,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必须足额补缴
 2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时,基本医疗保险连怼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20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数和比例按职工退休、退职时当年的缴费标准确定。

 三、 个人帐户的管理和使用(二) 个人帐户的资金计入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1]23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与管理: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满20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暂行规定实施以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1: 《劳动法》7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国务院第259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第五条:单位应当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4: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