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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包括:《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等; |
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一样,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共同以代扣代缴的方法缴办医失保及以用人单位办法处理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社会保险职责&义务: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编者按:实行养老保险的时间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 |
视同缴费年限是相对实际缴费年限而言的,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这个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一起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当然,并不是过去离开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此前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要想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其一,该职工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其二,必须是原国有或是县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 其三,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目前已明确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时间里,1998年5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时间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按国家规定暂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连续工作时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和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来认定缴费年限,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4、退伍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退役后因组织原因而造成的待分配时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原因而间断工作的时间则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文革”期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6、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的职工,将工作时间折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该条款也是一二审判决书引导用的法律条款的内容之一) 问:为什么不按照判决书引导用的该条款实施?? |
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第13号: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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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适用《劳动法》:
尽管很多法律法规在解释和执行方面有不少二义性,但在“社会保险”方面基本上是坚定的无二义性,比如社会保险的登记,代扣代缴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
其中包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浙江省文件:《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合同无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与社会保险有关)
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
一二审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p7行17,杭民一终字1081号p3倒2)。 |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就是对可执行或可不执行的规定,应当执行那些对受聘者有利的规定,而光单一的就必须执行,比如工龄前后连接:(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