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案涉及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
 
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

编者按:因本案主要涉及到社会保险和工作协议书,所以本案引举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会受到时间的局限性即皆在我60周岁生日2007/12/08前,或其前后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也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国务院代表政府鼓励自费出国学习并且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1985年,1992年,国家多次提出“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方针, 开始允许自由地自费出国留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1986/12/13) 中的内容:(我是浙江省政府批复的自费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学者)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12/26(国发[84]185号)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连续工龄:
        A:回国人员工作后合并工龄为连续计算规定: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 ,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B: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 "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http://www.doc88.com/p-380773039232.html)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双向选择”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五、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其进行无端指责!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执行该原则的条件第一是回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
      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三、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3: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使岗位高了一个档次是正确合理!根据这个优惠政策,我出国前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参加学校教师工作聘任职称为副教授是正常和有案可稽的!
   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的限制: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
: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重申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本案的同类待遇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上条款200811日前全有效 . 我是200712860足岁生日退休。

      1根据上述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107)(1986/12/13) ()1条款六、自费出国留学()条款工程师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我由省政府批件已作为自费公派出国留学
      2又根据上述(国发1986107)(1986/12/13) 六、()条及上述《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12/26第五条款: 包括出国五年以上的,“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3
又根据上述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4法有授权必作为!法无授权勿作为!

      我可以参照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方案: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16: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
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⑨国务院批准《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0/7/8: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因回国人员政策而升职付教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配套文件)下的回国人员;
       关于出国逾期未归;(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回国人员的职称,收入和其他待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強硬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社险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身份: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

1: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全文]
2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全文]
3: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http://www.moe.edu.cn/guoji/cgliuxue/hggongzuo/01.htm  (教育部)摘要)
4:
关键词: 以下這7種情況都算工齡”(2018年強调);什么是海归?
5:  工作年限解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

  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的工作方针是:按需要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三)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本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为一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四)派出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好在国外学习、进修、实习或从事研究的单位。这些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方面特长。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部门中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自身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选拔工作的组织,由国家教委组织安排。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和选拔工作,由选派的部门、地方、单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的指导原则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安排,并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选拔,采取单位推荐,学术组织、技术部门评议(考核),人事部门审核,领导批准的办法。

  3.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的选拔办法,实行考试与德、智、体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七)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准备和集中学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短期集中学习,帮助出国留学人员做好思想准备。集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等。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十一)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四、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

  (一)申请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其研究或实习工作应有益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分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另一种是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国外实习是指我在国外研究生,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不改变留学身份进入公司、企业进行短期实习。

  (三)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四)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者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个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五)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六)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二)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三)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四)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五)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六)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七)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其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八)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在学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的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九)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像对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那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给以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以在国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三)非在职人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非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归国华侨及其眷属,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内地的眷属,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证书的,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四)为了保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秩序,在职职工要求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批准。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 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学籍规定努力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

  (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定以及国内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留学的安排给予指导

  ()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向他们介绍有关出国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留学的安排给予指导。

  
(九)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联系。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也应主动与自费留学人员保持联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学习。

       (十)对学成回国工作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其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十一)自费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要求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于毕业前半年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安排并分配工作;或在回国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登记,按同类公派留学人员分配办法及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
  凡过去发布的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全文]
                              颁布 日 期: 1984/12/26国发[84]185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是一项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显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六、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4、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什么是海归?
海归,就是海“外归来学者”的简称。指在海外留学或工作后归国的人员在国外上大学,然后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或直接回国就业的人,现在被称为“海归”。
    
关键词:以下這7種情況都算工齡

 1、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2、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
   
3、自費出國留學的“海歸”,出國前的工齡與回國後工作時間可累計為工齡。
   
4、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全部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5、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內的,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超過6個月的部分不計入連續工齡。
   6、對於井下、高溫等特殊工種,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43號)作了相關規定,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7、職工停薪留職期間、留用察看期間,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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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
来源:英国新世纪教育中心 2009-01-01
  留学回国政策咨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是国家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一部分是针对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派遣和落户手续,还有涉及到一些留学人员在回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具体咨询。

  有关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有:

  1、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以享受跨地区派遣落户的优惠政策。

  2、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回国工作时,还可以通过海关购买一辆免税轿车。

  3、获得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在一些地方的高科技园区创业,也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的政策。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回国工作派遣和落户手续需出具以下相关材料,其中主要包括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用人单位接受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护照和留学签证以及档案保管证明和户口证明。

  1、海归找工作不受户口编制等限制

  日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16家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今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基金将面向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平等开放;对特别优秀、国内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资助专项经费;高层次留学人才入出境及居留将享受一系列便利条件。

  “海归”回国工作户口所在地限制取消,来去自由。

  华声报北京消息: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5月23日在北京举行,中科协主席周光召作了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在当日提交的《关于动员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取消海归回国工作后的户口所在地限制,可长期在国内某地居留或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据《华夏时报》报道,意见中指出,将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计划,建立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公开招聘力度,引进海外高层次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来华工作并取得在华永久居住的条件。

  意见要求,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取消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妥善解决好海外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外正规高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购买国产汽车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免去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的优惠价格;二是上牌照时免交车辆购置附加费(市场价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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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B: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C:《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