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维权,一路言而无信!
文明与野蛮趋向的差异!
1:答应我参缴社会保险,依法回国工龄与出国前连接和依法补偿等,但失信!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
见“本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审理没有按程序正当性:其中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与法院不按规定为我从个人档案阅览、复制和摘录收集工龄记录:
我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我申请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阅览、复制和摘录我个人档案的工龄
或工作年限,但他们都没有按程序依法为我阅览和记录从我个人档案中收集我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见“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见“民事蛮判第一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①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既然浙江省还缺乏(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怎么会有省医保中心的证明函:“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特此证明,省医保中心印”?这岂不矛盾!证据如下:
A:适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者按:该实施细则适用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001年就出台了该实施细则,而2005年的判决书还说“沒有,缺乏”,您说“沒有,缺乏”,就“沒有,缺乏”了吗?
【编者按:浙江省《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存在,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是虚假的判断!并且又虚抅我是“灵活就业人员”事实!还有法律规定受聘人员在进入用人单位30天内办理社险登记,为什么又不执行?】工龄可前后合并:(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我们要问:如果沒有浙江省的社会保险“实施细则”那就不能支持缴或办理社会保险?就是说只有按省“实施细则”才能实施社会保险,那我们反问一下:这是哪家的规定?判决书又根据哪个省“实施细则”规定补偿我医保3000多元人民币?那么国务院及部委甚至最高院解释和法律对社会保险的条款都不能作为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
A:言而无信:2004年初学校己答依法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卡,从我里取走了二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但后来还是言而无信!
B:失职:2004年为办我仲裁的首席仲裁员省人事仲裁局艳女士沒有按档案事实为我摘录我个人档案的工龄记录:2004年首席仲裁员
艳女士为我的仲裁她去过省科委人事处查询
或阅览我
的个人档案,而未记录摘录收集我在档案中的工龄,因事后她讲我
的个人档案好像没有学校工作
期间的工龄记录,但她却沒有按档案记录事实为我仲裁收集档案中的全部工龄
或工作年限。
C:不诚实或言而无信:我依法直接向省科技厅人事处申请由他们从我的档案里查阅并记录我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省科技厅人事处不同意,2005年二审前,我仍然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省科技厅人事处仍然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服务处(一审前我要求时,他们也是这样讲,我所以申请江干法院来查档收集工作),为了取证省科技厅人事处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而且还受到限制不要我向该服务处索取出具的证据,只能向该服务处索取他们省科委人事处先前备好的材料,而材料仅有我“自从1994年5月起不保留公职”的内容
,该证明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二审前,2005/6/17,只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西湖区
服务处从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
D:违反审理程序正当性:2005年我依法向法院申请,由审理法官从我的档案里收集工龄,法院违反审理程序正当性!从档案中查取工龄材料证明是“档案法”规定允许的,2005年一审前,我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但是省科技厅人事处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我不同意,认为当时正在进行人事争议中最终结论还没有出来前档案最好不要转移,于是2005/3/11,我向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
科技厅人事处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江干区人民法院无反应!
法院出面查阅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的收集工龄计算是法律允许的既真实可靠又权威捷径的社会共识,从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查阅我档案是一件方便之事,2005/3/11,我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技厅人事处(包括我档案被转移到西湖区劳动保障局即人事局)在我的档案里收集工龄,
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31日)第19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缺少书面决定告知手续,属违法,即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已影响案件公正判决!
E:不诚实,言而无信&骗人!:省科技厅人事处讲写好工龄证明,让我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取,但我在西湖区人事劳动局拿到的不是工龄证明,而是只仅有我“自从1994年5月已经不保留工龄”的内容,又一次不诚实,说谎!
3:以现金当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法,缴办医失保必须执行“代扣代缴”原则: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身份的猜测:我不是“自由职业者”: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社会人”究竟是哪部法律或哪部行政文件上的旧概念还是新定义?从互联网用关键词检索也查不到,是人格践踏?!!!).
2019年又多一个“身份:编外职工”,开始有“自由职业者”,临时工,上面加“社会人”!
从判决2005年过了15年现今出来个新身份:编外职工,早先干什么去了?按正规说法: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编外职工”与“社会人”一样,上不了桌面的臆想出来的称呼.(“编外职工”究竟是哪部法律或哪部行政文件上的旧概念还是新定义?从互联网用关键词检索也查不到,是人格践踏?!!!).
5:人治还是法治?法治的底綫在何处?
忠诚法律,对其绝对恪守尽职,不要阳奉阴违!
本案务必法治的关键命题:
A:工龄可前后合并!(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身份:
见“除名处理需程序与不予追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确定聘用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改正,赔偿,支付参照本单位同岗位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
,但又没有;
见“仨种惩罚性法条;”(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D: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 工龄合计已满25年,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见“欢迎回国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7: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但学校没有!2004年学校答应我办理医保等,要我上交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照片,至今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