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的“法定程序”
  依法治国,人治阻碍社会的发展!
        1:
社会保险的登记;

        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5-2004年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险三金登记,以致2007年 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和待遇,扰乱缴办社会保险次序!学校违法和应当承担责任!

     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有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与受聘人员有关:《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新增职工有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
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缴方式是“代扣代缴”;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判决书认定我是学校聘用人员,依法亨有参加医失保权利,而法律规定职工亨有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就是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但学校没有!2004年学校答应我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医保等社会保险要我上交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照片,至今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
     
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
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劳动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行为:
: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三个内容;

法律规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无效后的法律行为::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三个内容: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3页第8,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7页第2)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依法必须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编者按:这个案件处理的时间空间是我在学校里的工作期间及之前,即所有理由法律法规内容基础也是在这个时间上的

         :责令改正,改正:就是要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就是认真执行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国已经实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无效后的法律:

       A:确认无效改正劳动者造成损失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3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岗位"原则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D:《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71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F:重申确认合同为无效后,依法应当履行,,但至今十多年了尚未认真执行

        承担赔偿:工资等价折算:偿有依据,那么究竟损失多少呢?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我这个案件里,损失就是没有以代扣代缴方式缴办社会保险,这社会保险包括医失养三金,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承担赔偿就是以代扣代缴方式缴办社会保险,正常依法处理两个诉求,且:
       
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参考)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参照并且依法按“改正”“损失”“赔偿”“同岗位”原则对比:我与从浙江大学一起毕业的分配到浙江省计算枝术研究所工作同班同学有郭**,付**,孙**3人退休工资比较(三位同班同学同都是有满18年同单位的同事与同学,他们都是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退休,除我赴美国进修的工龄不一样,其他都一样),一般人之间就是工龄计算不同且很正常的,我们这些同学在这方面有最大程度的同岗位参考!

        4:还有原“固定工”制度&干部身份内容!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干部身份常识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记帐单"的旧病历(1981年我已经被“全民医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