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判决书违背法律的命题内容之4: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
注意: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纯的条件如下(别无其他内容): | |
上左(省高院存档):根据上述西湖区连续工龄表得到: 69.4-73.8:黑龙江兵团下乡; (全民) 73.9-76.8:浙大读书; (全民或国营) 76.9-94.7: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全民)(省技术研究所包括赴美国进修) |
上右(省高院存档):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2008/8/29]:第三页1-3行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 |
从以上证据认定:来保兴1969年4月至1973年8月赴黑龙江兵团下乡,1973年9月至1976年8月去浙大读书,1976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总共工龄计算25年5个月! | |
连续工龄25年5个月
(法律依据): |
省高院裁定:已认定我“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 |
A: 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B: 但规定只要求“合计己满25年掌握”(以下条款证明工龄不需要连续,只要“合计”的就行):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
上左:2002/5/10-2003/7/10:1年2个月工龄; | 上右:2003/7/10-2004/7/9:1年工龄; |
总共工龄计算2年2个月,加上回国前工龄(25.5)总共为27年7个月! (理由: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
依法有满27年7个月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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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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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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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的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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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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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 |||||||||||||||||||||
所以由上述规定得到:总共为27年7个月连续工龄。(从开始工作到学校工作为止) | |||||||||||||||||||||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