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再审:二审违反法定程序
身份是指在档案中国家认定的“干部”或者“工人”身份,以档案记录为准执行退休,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无依法回复违法,影响工龄及社会保险基本民生!承担责任。)

      因查档案收集为社会保险及工龄有困难,我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内容包括查阅档案中记载的各单位段工作年限(作为证据的内容), 即目的是申请:我满25年连续工龄计算包括(调)查阅(览)我的档案。组织出面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的工龄计算是政策提议的既真实可靠又权威捷径的社会共识的工序良循,法律允许我可以不请律师,若请律师由他持介绍信向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借阅或查阅我档案是一件方便之事,为了证实满25年连续工龄,我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我档案是合情合理的, 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但沒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沒有,二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已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及拖廷了诉讼时间而影响满25年工龄认定要求再审:违反法定程序,以下证明材料复印来: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2008/8/29]

    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耒保兴连续工龄己渵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上述违反法定条款:沒有理由证明我要求收集的内容属于本人我的责任范围,也沒有理由证明我要求收集的内容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又根据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见下述的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但沒有送达决定通知书给我!2005年一审时,我向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委人事处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无反应,一审后,省科委人事处违法地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为了取证省科委人事处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而且还受到限制不要我索取向该服务处出具的证据,只能向该服务处索取他们省科委人事处先前备好的仅带有“不保留公职”的内容的证明,该证明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只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
 必须对上述违反法定程序无端廷长时间而影响证据25年工龄认定而承担责任!
    证实连续工龄计算包括查阅档案是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我的调查“申请”符合以下第十八条的基本四要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我的申请”符合以上基本四要素:
1: 查档单位: “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
2:
证据的内容: 证实要从查阅档案中记载的各单位段工作年限;
3:
原因:(为)“举证责任预备”;
4:
要证明的事实: “(调)查阅(览)我的档案”证实我满25年连续工龄计算。

即使不符合四要素任意之一或组合, 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决定书,履行对申请人的法定告之义务
2003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决定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可根据情况以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为依据)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样式之十五 ×××人民法院

  我在2005/6/17日呈交申请,但法院没有送达我通知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十九条,失去“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的机会!属于违法!对任何情形下法院不予准许原告调查取证申请,都应当出具“决定书”,不然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