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影响的(扰乱缴办社会保险次序!):

    1:2002-2004年我在学校工作,依法学校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沒有,学校有过错!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我有诉讼要求过(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如果按时正常的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就不存在2008年
要求被再缴纳任何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费用!
    2
如果作为缴纳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依据是什么?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在2008年前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这里法律已经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再多缴一个月?
    B:
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2004年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险三金登记,以致2007年不仅多花钱办理登记而且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
    C:下述表中有25年5个月工龄,法律规定已经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我付出最后一个月的款项?如果是为了办理养保登记,那么在学校工作时为什么不给法定办理养保等三金的登记?这种登记要费用吗?
法律规定60周岁符合条件男性可退休,没有讲非要在退休时最后一个月一定要个人购买养老保险费?因法律规定下述表中的养老保险费缴纳由政府承担!难道我最后一个月付出的保险费是当作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费???
    在上述错误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那么肯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