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责任和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补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我的诉讼与申诉从来未停止过:
 

     2005年:省科委人事处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干部档案在2005617日从省科技厅人事处传移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 ,而2005617日正是我一审与二审理期间编者按:由此引起在2年半后 我的申请退休期间约2007年年底时,浙江省退休离休办公室人员在时任省计算所管理档案的人员陪同下去省科技厅人事处索取我档案要为我办理退休事项时却没有取得我档案而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待遇及收入损失!省科委人事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只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向西湖区查阅档案证实我工龄,而法院又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不出具规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这就是为什么档案会转到西湖区
     2007年11月我退休将到,向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养老退休,后来该中心退休办要求我将申请退回,这是表示回绝!我没有去取,接着胡伟*(曾任省医保中心主任及任省人保厅调研员)引导我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办理退休,他说凡有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调整,为了生存我听从胡主任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退休,我认为西湖区社会保障退休机构对我的状况会资格认证而获得正常的公正退休,后来知道给付数额不当的,一直在同省社保管理中心退休办及西湖区人保局(西湖区人事劳动局)进行申请及磋商!

        2007-2009年:法院信访;
     继续为原二诉求,(即要求学校为我在学校时期办理医失养的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征缴医失的社会保险及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向北京最高院提出申诉:2010年5月
      2010年与2012年9月省高院两次发函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与学校等部门经协商后提出赔偿50万人民币给我,但至今仍无任何解释也没有获得解决!
     2013年初与江干区法院谈50万赔偿问题;
     但我要求依法用正常的秩序(从原先正当的“代扣代缴”开始)来维护和保护我被征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其中有记录如下:
     一直以来,向北京最高院进行了访问和提出了申诉:
     2014年7月,2015年10月,2016年9月
     向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申诉:2017年8月,2018年7月 ,2019年3月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 信访会上有人提出新命题 2018西湖区人保局邬局长约我谈我的退休及退休金问题,提出三个合理解释,12月我提出申请要依理依调整变更我的退休金!
     责任:
     1:省人保厅包括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省医保中心,2007年11月当我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休办提出申请退休得到回答是要我索回申请表示回绝(见证据),同时省调研员胡*伟引导我去西湖区劳动人事局办退休,并且说不合理以后可以调整更改;2004年省医保中心已经答应我办理医保卡由学校向我索取二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又失信!(2010年在我的行政诉讼中已经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调整养老退休金待遇)
     2:西湖区劳动人事局没有审核我的退休前情况而发不实退休金都有责任;
    
当然最大责任是没有依法执行二大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