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期滿尚可以续聘条款(与诉求2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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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①: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年)第35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②:《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12/29)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3、国家规定的不得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③:《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而每个合同都有期满的时候,并且即使合同中注明“期满不续聘”也是属于“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其中①,②特别规定的立法原意就是为了可操作③,而①,②,③的立法原意就是为了具体可操作《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第48条:
“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其立法原意就是为了保护发扬保持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和维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得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链如下:
A:《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4/16)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C:《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
“根据《劳动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年)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 |
结论:《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即一般规定服从特别规定,否则则“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满25年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至退休”将始终沉睡在空话和花瓶的美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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