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止只有2000天(约5年半)的对社会保险法律的亵渎&对当事职工的折磨!
我自2002年5月用工之日起(法律规定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没有!)到我60岁生日2007/12/8前,过了约2000天(约5年半),学校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没有依法由所在单位从我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用人单位&判决是对如下社险法律的荒唐的亵渎:见“违反法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从判决(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2年半多(约900天)后,至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是一种人性的冷漠!!!
自从判决裁定书下来后我不定时地十天半个月去省高院杭州市中院江干法院等走访申诉,因为办理社险登记&代扣代缴社险是法定的并且用现金支付我医失保是违法的,理由在我这里!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
见“程序正义;”(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
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 |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及符合款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了证实满25年连续工龄,我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我档案是合情合理的, 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但沒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已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及拖廷了诉讼时间而影响满25年工龄认定! | ||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
见“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