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支付现金作为社保费直接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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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者违反了法定的“代扣代缴”原则,所以用现金支付给我是无效的! |
同性质内容的2条款: |
案例A:
http://china.findlaw.cn/info/baozhangfa/bzal/81275.html?from=singlemessage
案例C: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5ef6f7a0102vhx8.html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打入职工本人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以现金方式发放可以吗?
回复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信人: 您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社会保险费是应该通过用人单位来办理的,而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打入职工本人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我司专业从事社保工作服务,致力于解决一切社保难题,让对社保有需求的公司和个人都能够简单快捷方便的购买社保,全国网点众多,请来电咨询办理,全国一二三线城市均可以提供企业社保代理服务。个人服务区域暂时只开通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 提供有效的人事解决方案,成为贵公司人力资源外包合作伙伴。为保证贵司人事外包服务项目高效运行,我司将设立专门的项目团队,并在双方协议约定范围内及合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利益优先,及时足额地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专业高效地完成本项目涉及到的人事服务事项,保守贵公司的商业秘密。 骏伯人力集团专注于人力资源外包领域,具有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核心产品,致力于成为中国网点最齐全、服务最高效、队伍最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截止到目前,骏伯公司已为2000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服务关键词: 北京社保代理 北京个人社保代理 社保代理多少钱 社保代理 社保代理公司 北京社保 北京社保代办公司 社保补缴 社保代理公司可靠吗 北京社保代理公司 北京人力资源公司 北京劳务派遣公司 北京社保代理 北京个人社保代理公司 北京五险一金代理公司 详情请咨询18801137915 |
案例D:http://www.zjhz.lss.gov.cn/html/12333zl/zcjd/dxsl/38609.html
社会保险不能折算成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或补贴等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是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不能折算成工资发放? |
案例E:http://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ZYJP200310026.htm
社会保险费不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案例F:http://www.doc88.com/p-1582108755061.html
《生意通》2010年04期(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07月08日):
案例F:http://blog.sina.com.cn/s/blog_b7c6553b0102xpoa.html
发放社保补贴 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缴费义务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郑龙诉莎贝尔公司劳动争议案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本案案号:(2013)衢柯民初字第333号, (2014)浙衢民终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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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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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通知函”明显违背法律法规:
2002/5-2004/7受聘副教授于浙江理工大学工作,但没有依法缴办社会保险,至我60岁生日2007/12/8,过了5年多(或2000天)还是没有缴办,作为高等学府法学理念应当带头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表率作用,但事实是用现金当作社会保险支付给我(见“领取通知函”,这种违法的通知函中支付我现金绝对不会去领取!),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代扣代缴原则的基本法律法规: |
不要混淆两种参保身份_社保费 以补贴形式支付都是违法的
新华社上海07年4月12日电 (记者 高路) |
“中国劳动保障报”06/7月11日第4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请阅“情形二” | |
“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社保费打进工资卡是违法行为”时下正值不少求职者陆续进入与用人单位签约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一些单位把社保费打进工资卡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一年前,上海一家连锁店以“月薪2000元”的待遇招聘余某担任店长。近日,余某在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时,发现账户里空空如也。对此,公司方面称“2000元月薪中包含了500元的社保补贴”,并表示“员工可自行缴纳”。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为了招徕不知情的求职者,把社保费计入工资总额;或者在录用员工之后,则不按法定缴费基数为他们缴纳社保费,而是自定一笔较低的数额,打入工资卡;有的用人单位还以“方便省事”为借口,鼓励员工自行缴纳。这种侵权行为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且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目前除了一些城市的兼职小时工等从业者,其社保费可以计入工资发放之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全日制职工,其社保费应一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能以补贴、现金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 用人单位的欠费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逃避缴费义务外,还有几种情形让用人单位也应引以为戒。情形一: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确定工资性收入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情形二: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讲,用人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收入也随之减少, 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情形三: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其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在其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以上几种做法的危害是: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制度。漏报缴费基数意味着少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积累和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2)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3)破坏再次分配公平原则,使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引起经济秩序失衡; (4)既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又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没有商量余地的。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法 定 义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