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付现金作为社保费直接发给职工!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1:
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
2:用人单位付现金作为社保费给职工无法律依据,违背“代扣代缴”原则违法!
3: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者违了法定“代扣代缴”原则,所以用现金支付给我是无效的!

  同性质内容的2条款: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12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案例A: http://china.findlaw.cn/info/baozhangfa/bzal/81275.html?from=singlemessage



 

案例B:http://sz.bendibao.com/szsi/20071219/si56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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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案例C: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5ef6f7a0102vhx8.html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打入职工本人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以现金方式发放可以吗?

北京社保代理


问题:我今年刚来北京,很快就有了固定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单位没有给我上保险,而是把社会保险费打到了工资里。我想知道单位这么做合理吗?

回复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信人:

    您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因此,社会保险费是应该通过用人单位来办理的,而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打入职工本人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我司专业从事社保工作服务,致力于解决一切社保难题,让对社保有需求的公司和个人都能够简单快捷方便的购买社保,全国网点众多,请来电咨询办理,全国一二三线城市均可以提供企业社保代理服务。个人服务区域暂时只开通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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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D:http://www.zjhz.lss.gov.cn/html/12333zl/zcjd/dxsl/38609.html
社会保险不能折算成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或补贴等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不能折算成工资发放?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2-04-16
案例介绍:
  孙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最近单位想把
职工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算进员工工资里,由员工自行选择交纳社保费,理由是这样可以增加员工的收入。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

为您解答:
  
用人单位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其实质是损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付出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等。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用人单位是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额缴纳,在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是由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本人应负担的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后统一缴纳,而不能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折成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由其本人自己缴纳。
  
因此,该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或补贴等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是虚假提高薪酬、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的违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建议孙某注意保留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案例E:http://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ZYJP200310026.htm
社会保险费不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案例F:http://www.doc88.com/p-1582108755061.html
《生意通》2010年04期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07月08日):


案例F:http://blog.sina.com.cn/s/blog_b7c6553b0102xpoa.html

发放社保补贴 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缴费义务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郑龙诉莎贝尔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案情

    原告郑龙于 2012516日,应聘到被告莎贝尔公司工作,担任五金仓库主管,基本工资为2720元,另社会保险补贴以现金方式发放28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48日,郑龙以相关承诺已兑现为由,请求公司同意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423日,郑龙向浙江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莎贝尔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委员会裁决:由莎贝尔公司为郑龙补缴20126月至2013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莎贝尔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另行补缴有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但之前已经发放给郑龙的社会保险补贴,郑龙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一、莎贝尔公司为郑龙补缴20126月至2013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二、郑龙返还莎贝尔公司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计2520元。

    郑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情形下,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1.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济性,均衡分担了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 避免个人因独木难支而陷入困境。通过社会保险,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但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补贴”等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约定放弃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 参加社会保险。例如本案中,莎贝尔公司每月向郑龙发放280元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费由郑龙自行缴纳,郑龙予以默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提出异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无效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保命钱,是社 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不缴纳社会保险,短期来看,劳动者能够拿到手里的工资多了,但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 生育等情形下极易失去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凭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工成本似乎降低了,但实际上,不仅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在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构成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形式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本案中,莎贝尔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为劳动者另行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案号:(2013)衢柯民初字第333号,

2014)浙衢民终字第59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领取通知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领取通知函明显违背法律法规

2002/5-2004/7受聘副教授于浙江理工大学工作,但没有依法缴办社会保险,至我60岁生日2007/12/8,过了5年多(或2000天)还是没有缴办,作为高等学府法学理念应当带头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表率作用,但事实是用现金当作社会保险支付给我(见领取通知函”,这种违法的通知支付我现金绝对不会去领取!),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代扣代缴原则的基本法律法规:
  
A: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B: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不要混淆两种参保身份_社保费 以补贴形式支付都是违法       

新华社上海07年4月12日电(记者 高路)

“中国劳动保障报”06/7月11日第4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请阅情形二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社保费打进工资卡是违法行为时下正值不少求职者陆续进入与用人单位签约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一些单位把社保费打进工资卡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一年前,上海一家连锁店以“月薪2000元”的待遇招聘余某担任店长。近日,余某在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时,发现账户里空空如也。对此,公司方面称“2000元月薪中包含了500元的社保补贴”,并表示“员工可自行缴纳”。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为了招徕不知情的求职者,把社保费计入工资总额;或者在录用员工之后,则不按法定缴费基数为他们缴纳社保费,而是自定一笔较低的数额,打入工资卡;有的用人单位还以“方便省事”为借口,鼓励员工自行缴纳。这种侵权行为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且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目前除了一些城市的兼职小时工等从业者,其社保费可以计入工资发放之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全日制职工,其社保费应一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能以补贴、现金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 用人单位的欠费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逃避缴费义务外,还有几种情形让用人单位也应引以为戒。情形一: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确定工资性收入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情形二: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讲,用人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收入也随之减少,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情形三: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其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在其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以上几种做法的危害是: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制度。漏报缴费基数意味着少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积累和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2)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3)破坏再次分配公平原则,使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引起经济秩序失衡; (4)既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又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没有商量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