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我的工龄,2005年我向起诉法院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从省科委人事处调查收集证据,内容包括查阅档案中记载的各单位段工作年限(作为证据的内容),
即目的是申请:我满25年连续工龄计算包括(调)查阅(览)我的档案。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的工龄计算是政策提议的既真实可靠又权威捷径的社会共识的工序良循,向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借阅或查阅我档案是一件方便之事,江干法律没有反应,省科委人事处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人保局,为了取证省科委人事处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而且对我还受到限制,只能向该服务处索取他们省科委人事处先前备好的仅带有“不保留公职”的内容,其内容不全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的工龄证明,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只有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从西湖区人保局劳动保障处查阅档案证实我工龄,而法院又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不出具规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
2007年11月我退休将到,向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养老退休,后来该中心退休办要求我将申请退回,这是表示回绝!我没有去取,接着胡伟忠(曾任省医保中心主任及任省人保厅调研员)引导我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办理退休,他说凡有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调整,为了生存我听从胡伟忠主任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退休,后来知道给付数额不当的,一直在同省社保管理中心退休办及西湖区人保局(西湖区人事劳动局)进行申请及磋商!
继续为原二诉求,(即要求学校为我在学校时期办理医失养的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征缴医失的社会保险及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从2006年开始向省高院提出再审与向最高院提出申诉:2010年5月;
2010年与2012年9月省高院两次发函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与学校等部门经协商后提出赔偿50万人民币给我,但至今仍无任何解释也没有获得解决!
2013年初与江干区法院谈50万赔偿问题;
但我要求依法用正常的秩序(从原先正当的“代扣代缴”开始)来维护和保护我被征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其中有记录如下:
一直以来,向北京最高院进行了访问和提出了申诉:
2014年7月,2015年10月,2016年9月;
向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申诉:2017年8月,2018年7月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访信会上有人提出新命题
,2018年西湖区人保局邬局长约我谈我的退休及退休金问题,提出三个合理解释,12月我提出申请要依理依法调整变更我的退休金!
责任:
省人保厅包括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省医保中心,2007年11月当我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休办提出申请退休得到回答是要我索回申请表示回绝(见证据),同时省调研员胡*伟引导我去西湖区劳动人事局办退休,并且说不合理以后可以调整更改;2004年省医保中心已经答应我办理医保卡由学校向我索取二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又失信!(2010年在我的行政诉讼中已经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调整养老退休金待遇)
当然最大责任是没有依法执行二大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