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已满25年“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立法本意
注意: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纯的条件如下(别无其他内容): | |||||
这种为尊老扶弱的政策性的民生法规应当由政府人保行政机构共同协助促成,比如从当事人档案中收集工龄!而不应当在庭审上争得面红而赤,而把真正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更不应该设置障碍!满25年“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立法原意就是为了保护发扬保持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和维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把它写入法规并具休可操作化!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劳部发[1995]309号第48条:
“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该条款实施操作性差,加上量化情况不一样了:“工龄合计已满25年”并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立法宗旨都出于其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每份劳动或聘用合同都有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内容,若“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合同那还有什么诚信“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记住这一次是“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编者注:上述框中的“人员”显然是专指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2004年我已经57岁,2007年12月8日是我60足岁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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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用以下规定:
2:合并计算的即是连续工龄: (一) 连续工龄满25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