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制度:
19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固定工),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职工都为固定职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2、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4、并轨以后,无论是在编还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围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迁、加薪、学习、进修、劳动保障......同等权力。仅仅余下的优势只有,老的在编员工,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目前,国企仍有少量在编员工,没有全部到达退休年龄,仍有国企“在编”和“聘用”两种用工方式存在。过几年后,就只有全员聘用制了。
只有两类人有编制
1.国企最高层领导。
他们一般都以“老总,书记”结尾。这类顶层领导可以稳到什么程度呢?假如国企哪天倒闭了,他们换个国企还可以继续当高层领导,而且待遇一分不少。
2.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
编者按: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无权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烧腊与桶装水,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9732382/answer/459024148
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记得在1983年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前面1983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后面2002年的有关联的,以“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侵权将担责。),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已经实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小结: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与固定工有关的其他条款:
    1: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固定工
制度:
https://www.123youhuo.com/qiye_443496
 

国有企业在编和聘用是什么回事??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2、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4、并轨以后,无论是在编还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围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迁、加薪、学习、进修、劳动保障......同等权力。仅仅余下的优势只有,老的在编员工,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目前,国企仍有少量在编员工,没有全部到达退休年龄,仍有国企“在编”和“聘用”两种用工方式存在。过几年后,就只有全员聘用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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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职工都为固定职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2、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
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
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4、
并轨以后,无论是在编还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围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迁、加薪、学习、进修、劳动保障......同等权力仅仅余下的优势只有,老的在编员工,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目前,国企仍有少量在编员工,没有全部到达
退休年龄,仍有国企“在编”和“聘用”两种用工方式存在。过几年后,就只有全员聘用制了。

只有两类人有编制
1.国企最高层领导。
他们一般都以“老总,书记”结尾。这类顶层领导可以稳到什么程度呢?假如国企哪天倒闭了,他们换个国企还可以继续当高层领导,而且待遇一分不少。
2.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
编者按: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无权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烧腊与桶装水,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9732382/answer/459024148
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记得在1983年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前面1983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后面2002年的有关联的,以“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侵权将担责。),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已经实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小结: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与固定工有关的其他条款:
    1:《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