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3页第10行: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该)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编者按:确认的为什么不执行?] |
“无法可依”:
学校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
判决无法可依:
并且与下框中的法律法规有矛盾,违背其代扣代缴真正意义,所以判决内容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无效! |
【编者按:即使灵活就业人员,也有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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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法不依”:
A: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
B: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C:
有法不依:《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即使灵活就业人员,
也有法规:《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
D:
有法不依: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
有法不依:法律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上述有完整的关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依据内容与判决结果是牛头不对马尾,既然“养老办法接续”和“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问:又为什么不执行?
而这是判决书引用的条款之一,为什么判决书引用的条款不实施?
F:
有法不依: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就可以: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
根据有关规定我的己满25年可算做连续工龄:
法律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