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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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3页第10行: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该)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编者按:确认的为什么不执行?]


“无法可依”:

   学校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判决无法可依:

   并且与下框中的法律法规有矛盾,违背其代扣代缴真正意义,所以判决内容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无效!

编者按:即使灵活就业人员,也有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2003/5/2610)4: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法律对社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日国务院令第259: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有法不依”:


   A: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B: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C:

有法不依:《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即使灵活就业人员, 也有法规:《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2003/5/2610)4: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D:

有法不依: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

有法不依:法律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上述有完整的关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依据内容与判决结果是牛头不对马尾,既然“养老办法接续”和“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问:又为什么不执行? 而这是判决书引用的条款之一,为什么判决书引用的条款不实施?
 

F:

 

    有法不依: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3页笫13行》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虽“工龄己满25,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就可以: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掌握。

   根据有关规定我的己满25年可算做连续工龄:

          法律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1986/12/13)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12/26(国发[84]185号):“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五、"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回国人员工作后合并工龄为连续计算规定: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 ,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