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职改字[1986]第78号
【颁布时间】 1986-04-11
【生效时间】 1986-04-11
【时效性】
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附: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计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例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 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关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3)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其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
第十八条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