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规定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案情形:
_
出国前工龄可以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_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我的身份是出国进修后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在Lasersight公司的缴光治疗近视眼的仪器上开发了光滑度的技术(编者按:这项工作在IT中称之为“软件检测师”,为公司获得美国专利!

 

1: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2:
出境专业人员,“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中共中央关于专业人员出境前的工龄可与回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问题:中发(1982)10号

    做好出境专业人员回归的接待和安置工作 。他们出境前的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3: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4: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5重申: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的法规政策: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6: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7: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这里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包含在: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1986/12/8)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六、自费出国留学: (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8: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 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养老保险与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1986/12/13):()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合并计算的可以是连续工龄:
   浙江省人险厅时任俞*女处长同意认为我:出国前的工龄和工作年限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
   从年限讲我已经有25年以上工龄年限就夠了,已经符合繳费(20
年的国家规定要求)年限了,为什么还要我繳?
法律沒有规定:“繳费年限夠了必须还要缴或者说必须还要繳最未尾一个月费用”!这实际上是一个坑,而且根据对等原则,缺少年限的费用必须补足,但我多繳的必须退还给我!况且我都在缺錢状态中!坑就是指的是明明可以不需要缴费的,却要我多繳从而想指责我既成事实,把我当作非事业单位性质人员处理,多聪明,但已经违法了,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而且缴费年限已经夠了,多此一举

 

 视同缴费年限: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B: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C: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
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D: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
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E: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号、227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浙劳险(1992)198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F:《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9:
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1220)三、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第十七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
**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4/27)第九条:“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下框中这些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包括北京市山西省厦门广东省江苏省等,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所以参照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理由成立,何况我的身份从程序上讲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开除”。    

程序公正: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