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规定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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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案情形: _出国前工龄可以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_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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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份是出国进修后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在Lasersight公司的缴光治疗近视眼的仪器上开发了光滑度的技术(编者按:这项工作在IT中称之为“软件检测师”),为公司获得美国专利! |
1: |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2:出境专业人员,“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中共中央关于专业人员出境前的工龄可以与回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问题》:(中发(1982)10号): |
做好出境专业人员回归的接待和安置工作 。“他们出境前的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
3: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
4: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5:重申: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的法规政策: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6: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
7: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
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这里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包含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1986/12/8)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六、自费出国留学: (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
8:《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 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养老保险与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合并计算的可以是连续工龄: |
视同缴费年限: |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9: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三、“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第十七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 |
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下框中这些省市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包括北京市山西省南京厦门广东省江苏省等,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所以参照“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理由成立,何况我的身份从程序上讲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开除”。 |
程序公正: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