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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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严格讲我签的是《聘任协议书》而不是“聘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适用该条款,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2:确认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3: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
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社会保险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 |
“社会保险并不是订立合同所能协商解决的”: |
评审职称的基本资格: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5: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