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并不是订立合同所能协商解决的


      A: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B:《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12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还有加上以下一些法律条款: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学校)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主要证明以下二个问题:
      A:社会保险可以约定!
      B:社会保险不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正确

      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A: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B:《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日国务院令第259: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D: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E:《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
     F:即使灵活就业人员,有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2003/5/2610)第4条: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G:《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不要混淆两种参保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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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以补贴形式支付都是违法       

新华社上海07年4月12日电(记者 高路)

“中国劳动保障报”06/7月11日第4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请阅情形二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社保费打进工资卡是违法行为时下正值不少求职者陆续进入与用人单位签约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一些单位把社保费打进工资卡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一年前,上海一家连锁店以“月薪2000元”的待遇招聘余某担任店长。近日,余某在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时,发现账户里空空如也。对此,公司方面称“2000元月薪中包含了500元的社保补贴”,并表示“员工可自行缴纳”。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为了招徕不知情的求职者,把社保费计入工资总额;或者在录用员工之后,则不按法定缴费基数为他们缴纳社保费,而是自定一笔较低的数额,打入工资卡;有的用人单位还以“方便省事”为借口,鼓励员工自行缴纳。这种侵权行为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且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目前除了一些城市的兼职小时工等从业者,其社保费可以计入工资发放之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全日制职工,其社保费应一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能以补贴、现金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 用人单位的欠费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逃避缴费义务外,还有几种情形让用人单位也应引以为戒。情形一: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确定工资性收入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情形二: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讲,用人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收入也随之减少,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情形三: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其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在其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以上几种做法的危害是: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制度。漏报缴费基数意味着少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积累和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2)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3)破坏再次分配公平原则,使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引起经济秩序失衡; (4)既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又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没有商量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