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事实,还我公道!
我的身份是出国进修后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期间在Lasersight公司的缴光治疗近视眼的仪器上开发了光滑度的技术,为公司获得美国专利!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不要欲盖弥彰!
2015年8月11日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人讲我回国后工龄要重新算,而拿的(被省社险部门指导到西湖区社险处办理后被作为个体劳动者性质的)退休金是算我运气和便宜我了(这种讲话不能拍拍自已脑袋凭想像冒出一个莫须有的理由,这是要负责任的!),还说我的干部身份保留到94年5月,之后我己经不是“干部身份”或“已经沒有身份”了,“不保留公职”即之前的工龄沒有了,回国工作工龄重新算,工龄只有回国工作学校里的2年2个月。这种言行是错误的,己经影响我的退休待遇和幸福,必须纠正!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事情必须澄清,还我真实!我不要获取不真实不合法的退休金,不合法的退休金我保证如数退还!
实事求是,必须依法实施我的二个诉求,依法实现同类岗位的社会保险!
我主要诉求是工作期间依法缴办社会保险,而且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2004年初学校曾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会保险,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未果,答应承诺的事变卦,谁胆子那么大,这不是很清楚吗?所有人明明知道社会保险关系和影响到每个人的当时及未来的工作生活幸福,是人性和良知的基本表现,那么学校承担责任的勇气和讲好的承诺的行动何在?
A: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不要欲盖弥彰:请问:出国前我是干部身份,哪个文件讲到我干部“身份只保留到94年”? (留学回国到事业单位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本身就是专业技术干部身份!)
应该指出的是“不保留公职”(见以下右面浙江省科委文件)只说明职务或职称保留到94年5月!它是针对“停薪留职”来解释的(见下面的①),留职是保留职务或职称有规定同时计算工龄,不然职务老是保留,工龄老是在计算中,回国工作自然有职务,工龄连续是有法规规定的,沒有特别变故或组织程序说明,工作性质相同加职务身份自然同出囯前一样,不是“开除公职”,不是取消我身份,我的兩大诉求与我的身份无关,如果按照“不保留公职”等于“不保留干部身份”则学校聘任我副教授“职称”则就恢复或延续了我的干部身份[副教授本身就是专业技术干部身份]!即“不保留公职”不等于“不保留干部身份”或者“失去干部身份”,其明显的证明:有的省份文件如北京山西等指出回囯工作“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西湖区劳动保障处就根据省科人「94」30号文件依停薪留职概念计算工龄到1994年5月,见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表(附),已经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①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制定了省科人「94」30号文件的批复(见以下
左面浙江省科委文件);
②而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批表”(见以下
右面西湖区劳动保障部文件)又是根据右面省科人「94」30号文件而决定了我的如下25年5个月的工龄:
以下左面是省科人「94」30号文件
的“批复”,右面是西湖区劳动保障部的“申批表”:
B:在身份制度下改变身份须有正当的程序和依据:个人的身份不会轻易取消,值得注意的是,其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城市里一般分干部或工人是很自然的事,一旦进入这身份,除非有变故,出国前是什么身份,回国后在同一个地区参加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后其身份也不变,身份制度存在,处分与攺变身份一样是大事,身份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若是对干部身份人员获得的人员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身份转变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我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同判刑一样,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就是讲,在没有证据或规定证明我已经改变成非干部身份,则我仍然是干部身份!最后是:况且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己经取消:《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
C:“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收入和待遇与岗位有关,与身份无关:《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事业单位目前都实行的是聘用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
革命性的巨大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打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终身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后,除公务员制度单位外,工人与干部的流动已经没有界限了,即取消了身份制度,“干部”的概念淡化,现在一般是借“干部”的概念专指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而不是借以成为阻碍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权利的代名词。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按照新的岗位属性来管理,即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和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事业单位自从2004年开始已经有两次强调“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即至少这原则在2004至2009年执行,我退休时间在2007年底,我的退休适用这个原则!
D:社会保险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有关,与身份无关:出国前我是工程师,身份是专业技术干部,我所有行为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国发[84]185号)五、"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而规定出国前和回国工龄可合并为连续工龄,回原单位工作与自已联系工作在用人单位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为大家知道《劳动法》于20年前施行后所有职工在劳动合同制度中享受到的权利是平等一样的!回国后浙江理工大学(学校)聘我为副教授时工作,我的身份是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我与学校就有建立劳动关系,在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学校要为我公共征缴社会保险,这就是为什么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学校)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