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给我办理好社会保险且工龄连接:
①: 2004年初学校承诺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高校)浙江理工大学有过错: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 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社会保险),终于到2004年初学校答应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诚信去哪里了?) 学校在庭审时(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讲: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认真!
②: (行政)2004年省医保中心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2004年省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主任胡主任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 胡主任为我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缴纳医保,他要该中心工作人员胡科长具体经办此事,最终又未实现。2007年年底我向省退休办公室以法律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读, 其地址在环城西路新五号省计算所大楼三楼,对我的申请该办公室沒有及时作出反映,说找不到我档案,难道这也是理由?若对工作和我负责的话,为什么不联系我来电话,他们又讲我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费,所以不给我办理事业单位退休手读, 当时时任省医保中心胡主任(时任人保厅调研员)引导我去西湖区劳动保障处(人事处)办理,讲有问题以后可调整退休金,为生存我接收了他说的建议,他们直接影响我的退休结果,需要调整,《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 “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③:2003年底人事仲裁院承诺为我办社保三金及工龄连续: 仲裁与判决有过错: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承诺为我办社保三金及工龄连续,未果, 仲裁中也未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上诉人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判决当年就马上应当依法为我共同繳纳医失保, 养保是视同缴费年限!但沒有!(人事仲裁院也表示过学校要为我“办理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但就是不提“满25年工龄学校要同我签订聘用合同至退休”)
④:2013年承诺给我赔偿50万,后又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