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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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学校工作时[2002/5-2004/7]我要求参缴社险后,我却被认为是灵活就业人员,从而引起不良影响与后果,这为社会保险等的人事争议的时间平台是在学校工 作期间) | ||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3页第10行:
但判决结果只是:
【关键词:什么样的从业人员是灵活就业人员?简言之灵活就业人员是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的一种就业形式。它包括多种表现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弹性工时、临时性就业、季节工、非正规就业、阶段性就业等的人员。还包括自谋职业人员,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回国人员工作的特别规定及教师工作显然是一种正规就业
,显然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
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一文:
【http://www.docin.com/p-1001769431.html
https://iask.sina.com.cn/b/6i5BuOEd7UP.html】
关键词:哪些人群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一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
关键词: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
http://www.doc88.com/p-6866100725594.html:
从美国进修回国后,在学校受聘期间,显然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涉及两条过错行为:
枉法裁判罪行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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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谈不上“社会人”,讲这话的人请尊重自己的身份,请见:
与学校是否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则学校与受聘人员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
我是在职工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的回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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