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2019/10/16交流给予的回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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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高兴同您们有交流,内容:细化适用的本案社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及程序和我们关心的几个主要文件都已经[失效]具体状况:
A: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也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严格来说,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除非与之前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法规;
B:处理程序必须合法正当:即使开除(公职)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但是其中文件已经讲必须经过程序正当的内容:“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但没有!(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
C: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后的与其之前矛盾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
(2007/12/08)之后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与其之前矛盾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我的案件与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或赔偿无关!
不适用我: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D: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都在2005年完成:《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6/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
E:《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F:我的案件被适用(2007/12/08)之前的是以上三个已经失效的文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G:上述的几个主要文件都已经[失效]具体状况:
①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72023: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时效性:[2016.05.31失效](劳人计[1983]61号)
截图1:《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失效]:
②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668&Db=chl: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失效]
截图2:《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③https://wenda.so.com/q/1375383936060846: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2008年1月15日废止失效]:
截图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
(劳办发[1994]48号):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668&Db=chl: |
G:所以,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使我获得除名和开除公职等惩罚而失去身份失去工龄和失去劳动人事关系!
谢谢!
致此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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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9**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