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颁布时间:1995.07.31 |
吉林省劳动厅: |
【编者按: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至今已35年,《通知》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时是可以以“自动离职”来套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的,而单位是不需要负责一切责任的。而《通知》又依从“企业职工奖罚条例”中的规定...可处职工“自动离职”。查、“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已被废止,而《通知》中的“自动离职”的依据又从何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