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人尤其是学校不会擅自与我签订聘用合同协议而上岗工作的,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设置岗位”,聘任我为副教授,而且同我签订了两次合同.根据:
1:《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都涉及到编制、岗位限额内有关内容:“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所以只有在编制、岗位限额内的情况下,我(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既然存在我己上岗工作的事实,根据“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上岗工作”等条款內容我即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的!
2:两配套法规(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其内容的实质:要求人事管理者在招聘中不得超出编制数额,“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 要行政有所作为!但对职工享有权利是平等的,即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内!
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在招聘中不要超出数额,显然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数额内或“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的限制”!大学教授是在国家教育规划中进行必须是正规计划限额内的!教授的学生与课程是国家规划中的内容,被参加上报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所以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人员】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编者按:以下规定同职称职务无关:《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者按: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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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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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0日我来保兴首次与浙江理工大学订立聘用合同,受聘为副教授;
2003年7月10日我第二次与浙江理工大学订立聘用合同,受聘为副教授;
2002年1月我己经被授权为美国SurgiLight公司高级工程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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