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浙江省科委在1994年6月7号已经作了批复对我*保兴等从1994年5月起同意“不保留公职”的处理!(见如下附图)已经有了这次处理,那么另外比如“工龄归零”的处理从何耒?
如果再处理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规定状况: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4/27)第九条:“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
《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三、“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这个文件比任何案例的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 |
《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 |
(附图)
(已经给予一次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