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罚)理,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受时效限制就不能对该案相同命题作第二次处理!
 
“超过法定时效”?明明二诉求判决不依法解决,彻底的判错了,而且又不正常依法改正及依法赔偿,一年拖一年,一直施时间拖它个十多20年,施它个“逾期失时效”罪过出来,真好笑,天下竟有这样天理的!?

    以下框内该条款很明显“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是具有独特内容的不同,其有公职保留到何时由单位比如原先停薪留职年限是2年,而这里年限是由派出单位决定 :
    根据 :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编者按:该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不保留公职即没有工龄,有工作与公职就有工龄,回国工作授予副教授即复续公职就有身份与工龄!】     

   以下是省科人「94」30号文件的批复处()理决定不保留公职从1994年5月算起:

    结论:

    对本案逾期未归依法已有一次处()理,难道还想作笫二次处)理?
按规定“
一事不二罚”原则,依法对同命题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
)理,就不能对该案作第二次处)理!     

 

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受时效限制

    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受理”,既然退休的劳动者尚可追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然可以无时效限制地追缴社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以上条款说明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若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免交。因此追索养老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
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的一般性合同义务。追索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不属于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适用范围。申请仲裁表面上超过了普通仲裁申请期限,但公司为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消灭。
    劳动者主张一般的权利是“民不告,官不纠”的原则。而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