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 |
①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聘用制人员: |
③:聘用制人员:聘用制度一般都用在事业单位,根据配套文件聘用。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聘用制度,订立“聘用合同”): |
正象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所讲:法院认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所以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