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引用的法律(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 |
B:兑现判决书上的确认: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
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我受聘浙江理工大学为副教授, 我身份是判决书认可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单位有人事聘用关系,
“依法享受医失保的权利”是单位个人共同征繳,可是学校没有为我缴医失保与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养保, 这是矛盾的源头,
而此引起恶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当年认定无效后不依法改正不𠄘担保兴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C:兑现承诺:
①:
(高校)浙江理工大学有过错: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终于到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学校在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见“我的诉求正好有两类強制性法律规定”;(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以上反反复复都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这是一种岐视! |
D: 三金具体兑现地址:
1:医保征缴:《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学校教师在省医保中心(地址:杭州体育场路538号)参加医保(见证明)(2008年前)!
2:失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学校教师在杭州市市社保局(地址:杭州清吟街123号)办理失保(2008年前)。
3:养保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学校教师在省退休办公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