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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学校同意我补缴医保等,
向我要了我的二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还留在学校里!
A:浙江省基本医保的“实施细则”中就有多处“补缴”的内容:
这是表现出一种立法行为!有错必须要明确而毫不含糊地改正或纠正!“改正”法律应当支持: | |
①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当“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案的补繳社保金不能以牺牲原告受聘人员的利益作为代价,如果不改正,那违法者用人单位将变本加利地侵权受聘人员,执法者应当基于同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攺正或者纠正所有不符合法律与不公正的相关错误内容成为正确。】 |
B:补缴社会保险案例(白皮书):
D:同性质内容的2条款: |
C:补缴社会保险案例:
D:补缴社会保险案例:
《生意通》2010年04期(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07月08日):
http://www.doc88.com/p-1582108755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