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结案首先要解决改正这种依法分析已经有突出缺失“公平正义”的过错的重点问题,而不能以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不讲具体事实与理由就可结案,必须要依法讲“理由成立”和“查清事实”: B:结案必须要有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C:不查清事实结案是违宪的:《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结论:我的结案理由依宪依法“必须查清事实”,并且要提出理由决定攺正或者驳回!审判有过错,不攺正而结案岂不当儿戏! |
下面是重申强调的规定: |
申诉的时效性:公民可以在任何时候,对任何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