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5-2004年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险三金登记,以致2007年 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和待遇,扰乱缴办社会保险次序!学校违法和应当承担责任! |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有人讲法律讲的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只有与单位有关,请看看下列法律法规: |
①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有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
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影响的(扰乱缴办社会保险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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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如果按时正常的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就不存在要求被再缴纳任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