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单位为规避责任,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A:事业单位聘用制从1998年就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
B:“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C: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合同名称”)而未订立的: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