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a:工作年限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非用反证法证明我无满25年工龄。
b: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举证倒置: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c:《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d:
而且还有证据如下:“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特此证明,省医保中心印,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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