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学校就应当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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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影响的(扰乱缴办社会保险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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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如果按时正常的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就不存在要求被再缴纳任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 |
“医疗保登记”缺乏依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显然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包”的登记!) |
以下四条款已经形成法律链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有人讲法律讲的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只有与单位有关,请看看下列法律法规:) |
与劳动者有关: |
①与劳动者有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与受聘人员有关: |
②与受聘人员有关:《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与受聘人员有关: |
③与新增职工有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
与"其职工"有关: |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
与"职工(雇工)个人"有关:
⑥《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2005/6/1)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