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违反庭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第5项“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诉求 |
争议焦点 |
1: “ 三金” 即社会保险 |
与学校 是否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有,则学校与受聘人员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 |
2: 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应当订立至退休的合同。 |
【聘用关系成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1:
争议焦点之一:缴办医失保公认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有否劳动或聘用关系!(这已是普及了的普法常识)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内的临时用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视作缴费年限的养保是《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即使灵活就业人员,有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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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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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争议焦点之二: 具有“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显然以下条款适用我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