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求的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第5项“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诉求 |
核心争议焦点 |
1: “三金” 即社会保险 |
与学校是否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则学校为我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与 我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 |
2: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有,则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1:
争议焦点之一:缴办医失保公认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有否劳动聘用关系!(这已是普及了的普法常识)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内的临时用工)”,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争议焦点之二: 具有“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有位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则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位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